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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基本规程
发布时间: 2016-10-18 阅读人数:

(宁师院〔2011〕112号 2011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永恒主题。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敬业奉献,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教师应当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深入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方面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三)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条 教师在教学工作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七) 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扩展、充实、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掌握教育和教学工作规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青年助教开课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参加过助教岗前培训或进修过《高等教育学》、《青年心理学》、《大学教学论》等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

(二) 担任过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等教学辅助工作一轮以后,工作认真负责。

(三)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已掌握拟开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掌握有关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写出部分讲稿,并试讲部分内容,经同行教师评议确认效果良好,可保证教学质量。

师资紧缺的专业聘任未具备以上条件的青年助教承担教学任务,需由系(部)主任报分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继续担任主讲任务: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 在思想性或科学性方面多次出现严重差错的;

(三)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

(四) 教学效果差,又无明显改进的。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应先认真研究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明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要求,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九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定符合教学计划要求的教学大纲。各系(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师编写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细目及达到的教学要求和课时大体分配。大纲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需更动,需报系(部)主任审批。

教学大纲通过一定时间的教学实践,应在系(部)领导下定期修订。

第十条 各门课程都要有统编或自编教材。选用教材时,应注意教材与教学大纲尽可能一致,注意内容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实践性与先进性。教材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选定并报系(部)主任批准。各系(部)应在期末检查下学期教材落实情况,如因出版、运输延误而未能及时提供教材,应采取印讲义或其他应急措施,使每位学生上课时都有教材。

任课教师应明确与教材相配合的教学参考资料与必读参考书目,通知学生,并由各系办公室汇总后报校图书馆。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教学进度表,经教研室主任(或系部主任)批准后,并在开学前交系(部)办公室。一份发给教学班,另二份各存系(部)、教务处,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在备课时,既要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有关的文献资料,又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接受能力和存在问题,从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组织教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应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加强对优秀生和差生的个别辅导。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时,要作好组织教学,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十四条 教师要精心组织教学。上课时要紧密围绕教学目的,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突出重点,主次结合,抓住关键,突破难点。不仅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应在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上下功夫。要重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着重分析概念的引入、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相互关系,论证思路与思想方法,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做到概念阐述准确、理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注意有科学的严谨性,又要注意语言的清晰、流畅、生动和板书的规范。教学中还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学生运用理论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注意及时了解教学效果,随时调节教学。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采用与教学目的和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大力提倡启发式教学,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浓厚兴趣,调动学生内在的学习积极性,以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和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主动征求同系(部)教师、院系(部)领导和学生对教学的合理意见,不断改进教学。

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课外指导

第十七条 课外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有: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阅读参考书目和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辅导答疑,下班时间由系办公室安排,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对学生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过程中,教师不要简单地给答案,而要引导学生认真地进行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十九条 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除开列要求学生查阅的必读参考书和文献资料外,还要布置思考题、习题及其他作业,促使学生多读、多写、多练。有的课程必须每次课后布置作业或每周至少布置一次作业的,批改量可为学生数的二分之一;不是每次课都必须布置作业的课程,一学期布置作业或阶段报告(或小论文)次数应不少于3次,另加2次平时测验,并要求全部批改。系(部)领导和辅导员(或班主任)要经常了解学生课外负担情况。提出调节和平衡建议,防止畸轻畸重。

第二十条 教师要认真及时地批改作业,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以便讲评和辅导,对不按时缴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对学习态度不端正而马虎应付甚至抄袭作业的,要严格进行批评教育。无故缺交作业达布置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系(部)主任报告,并取消其学期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承担第二课堂的教学和指导,是教师的职责之一。教师要积极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介绍本学科学术动态和科技新成果,以扩大学生视野。对学生围绕课程学习而组织的课外兴趣小组或科研小组,任课教师要热情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形成研究和探讨问题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教师应从培养学生实验技能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实验内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拟定实验教学大纲时,应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二十四条 上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室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对实验课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在实验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实验后应认真全部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带队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全面负责。要争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与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师范类专业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的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指导预讲,参加听课,评议考核学生的成绩,并做好实习总结汇报工作,高职高专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审阅学生的实习工作计划,指导实习活动,批阅学生撰写的实习心得体会,并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或作出鉴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应由教研室全面负责,选题应在教研室认真讨论以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为良以上的,必须采用答辩方式进行评定。各专业要按学科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平时测验及完成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考核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内容予以记载,并以平时成绩(包括半期考成绩)、学期考成绩分别占30%、70%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条 学期考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命题,既要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考核熟记、领会、运用、分析综合的试题应有合理的比例,既要考核大纲规定的重点内容,又要注意试题的复盖面,促使学生全面掌握知识,提倡客观型试题与非客观型试题相结合,以适当增大试卷的题量,提高考试分数的可信度。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统一大纲、教材的课程,由不同教师任课时,应由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

第三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考试,至少应拟出A、B两套平行试卷,即其考试要求、难度、题量等大致相当。但两卷的试题都不相同。A、B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后,任选其一套作正考用,另一套作重考或重修考试用。

第三十三条 温书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应下班辅导,在学生全面系统复习的基础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有责任教育、督促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发现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公正、客观,尽量减少评分误差。试卷评分的合理性应经得起检查。统考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评卷教师应按题目分工,流水作业。

第三十六条 学期考试结束后,教师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学生成绩,以便及时发放学生成绩单,让重考学生做好准备。同时,任课教师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获取教学反馈信息,以不断改进教学。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七条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散布不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观点。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上课不能迟到,不能提前下课,不能未经批准随意请人代课,不能随意调课、停课(包括擅自改为自习课)。教师因故经批准停课,均须安排与停课时数相同的补课。因故确需停课调课时,必须办理调课、停课手续,不得由学生代办。由教师本人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作出停课、调课决定,并由教务处、系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进度表内容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删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删学时。

教师在考前不得缩小考试范围、泄露考题或变相泄露考题,更不允许在考试分数上徇私舞弊。

第四十条 教师外出兼职兼课,须在完成聘约规定工作的前提下,并经系(部)主任同意,不能因兼职兼课影响本职工作,影响教学质量。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奖惩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以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外指导、课程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考核,肯定优点,发现问题,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二条 教师工作考核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校领导及教务处、系(部)、教研室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学生作业、抽样调查、与学生座谈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二)学校或系(部)、教研室要制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组织有关领导、同行教师及学生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三)每学年结束时对每位教师一年来的教学工作包括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相结合的全面考核鉴定。

考核结果作为提升职称及奖惩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设立各种教学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优秀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改专项课题研究及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学校设立教学奖,对于在教书育人和教学成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经考核评估,对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各系(部)应给予帮助,要求其限期改进,到时仍无明显进步者,可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对于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各系(部)应分别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扣发岗位津沾,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