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教〔2018〕3号 2018年1月31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在同层次、同批次的高校之间转学。
1.患病的学生转学:需提供经转出校、拟转入高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
2.确因特殊困难转学:
(1)因家庭特殊困难: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研究生导师原因: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3)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复学:高职教育学生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大学生复学时,我校不再举办高职教育,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转入同层次且与当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就读,不得安排在本校本科专业跟班就读。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和学校审核
1.由本校转出:
(1)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填写《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供相应的转学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转学材料进行核准,处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送主管校长,校长审核后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3)经审定的学生拟转学信息(包括姓名、原就读的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拟转入学校及专业名称等)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2.外校转入我校:
(1)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凭经所在高校部门负责人和校长签发同意转出的《备案表》(一式四份)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送我校教务处;
(2)教务处对学生转学条件和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出具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的学生转学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在《备案表》上签字确认。
(二)行文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将《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外省生源转入的,而我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予转学。
(三)学生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结果和按照学校学生离校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条 需要提交备案的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一式四份准备齐全: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加盖校章);
2.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教务处公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校招生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9.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研究生转学的,比照以上内容提供备案材料(加盖公章类型学校可自行规定),还应提供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接收的证明。
10.转学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第六条 通过转学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照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所在学院根据转出校提供的成绩单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所在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未修课程应补修,多余学分可以充抵通识选修课学分,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
第七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