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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调、停、补、代课的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8-09-04 阅读人数:

 

(宁师院教〔2018〕38号   2018年9月1日)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适应校、院二级教学管理体制,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停、代课。擅自调、停、代课者,一经发现,按教学责任事件处理。

    第二条  调、停、补、代课的界定。调课是指调整上课时间、地点;停课是指停止原定的教学进度安排;补课是指停课之后确定时间补上课程;代课是指更换主讲教师。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一、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专业性的重要会议或工作;

    二、外出进修学习、访学;

    三、因病确实不能坚持上课;

    四、因家庭有特殊或紧急事情确需本人处理;

    五、国家法定的生育假、婚丧假请假期间调课;

    六、因全校性重大活动,由学校规定的调课。

第四条  除因重大活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地震、洪水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通知停课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课。

第五条  学生班级组织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不允许占用正常上课时间。特殊情况确需调课的,须经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事先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协调,方可执行调课。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教师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代课,代课应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换教师的审批程序办理。代课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并具有与原主讲教师相近的专业背景。如代课审核通过,任课教师需将课程的课程标准(实验大纲)、教学进度表等交给代课教师。

    第七条  所有调、补、代课安排,不得打乱总的教学安排,影响教学效果。确需调课的教学单位和教师应优先考虑由其他教师代课的方案以保证教学时间不变,确无教师可替代时再按调课处理。补课时间不宜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或影响教学效果。

    第八条  调、补、代课的具体要求:

    一、任课教师需要调、补、代课的,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先办理请假手续,再办理相应调课手续;

    二、教师因私调课每学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国家法定的生育假、婚丧假、本人病假除外),如特殊原因确超过2次的,需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任课教师提交《申请表》时应附相关材料:

    (一)学校安排出国或到校外进修需调课的,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二)代表学校参加学术会议需调课的,须提供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的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出差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三)学校或学院安排其它出差任务需调课的,须提供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出具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核通过;

    (四)因病需调课的,须提供疾病证明;紧急突发性病假可申请临时调课,并与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任课学生学院、教务处联系,事后须补交疾病证明。

    第九条  调、补、代课的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中,进入调(停)课申请页面,完成调课、补课、换教师、换地点等操作并打印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审批,第一联留开课单位,第二联报教务处备案,以便教务处随时掌握调课动态,教务处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任课教师的调课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二、调、代课4节以内(含4节)由系主任审批调课手续,5—8节(含8节)由教师所在学院(部门)审批,8节以上由教师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三、跨学院上课教师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备学生所在学院;公共课任课教师调课由公共课承担学院或教研室审批调课手续并报备学生所在学院;行政兼课教师由所担任课程开课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四、所有《申请表》的第二联(教务处联)均需交到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收到纸质调课申请表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调课记录。

    五、《申请表》的附件材料由任课教师附在调课申请表后交教师所在学院(部门)存档。

    六、调、补、代课由教师所在学院(部门)教学秘书负责通知相关班级和学生,教师个人不得私自通知。

    第十条  关于调、补、代课的特殊情况说明如下:

    一、因教务系统升级改造、因所任课程分小组上课等不可控原因无法在教务系统上申请调课的,应下载填写《宁德师范学院调、补、代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照流程审批调课手续。

    二、通识选修课任课教师无法正常上课时,应优先选择其他教师代课或合适时间调课,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代、调课手续。

    三、凡学期教学计划表已明确的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再作更改。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各学院应把调整安排及时报备教务处并负责通知有关教师及班级。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调课、代课、停课的有关规定》(宁师院2011117号)和《宁德师范学院关于调课事宜的补充规定》(宁师院教务函2016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