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院教[2012] 85号 2012年12月31日)
为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确保教学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是全面了解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情况,有效监控并保证教学良性运转,维持正常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是依据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管理目标和教学规程的要求,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学各环节及相关方面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系(部)、教研室三级教学工作检查组织。
1、学校教学工作检查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组织、协调与信息反馈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系(部)教学工作检查领导小组。由各系(部)主任任组长,各系(部)教学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研室主任以及教学秘书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各项要求,检查本单位教学情况,保证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质量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
3、教研室教学工作检查小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根据学校及系(部)教学检查工作要求,具体负责本教研室的教学检查工作,保证本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运行状况、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教学档案、学生工作等。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定期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各系(部)教学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和教研室教学工作检查小组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教学工作检查。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涉及全校性的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工作,并协调解决存在的全局性问题;各系(部)教学工作定期检查主要针对本单位教学及教学管理各环节的工作;教研室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教研室教师承担的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分学期初、期中、期末三个阶段进行。
1、开学初教学检查。开学第1-4周,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表执行、教师到位、学生到课以及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情况等。
2、期中教学检查。学期第8-11周,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进度,教师的备课、上课、听课,教学质量,教研室活动,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情况,以及教师和学生对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3、期末教学检查。学期第16周至放假后三天内,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期末考试安排、试卷命题及准备、试卷的评阅和分析、成绩的评定和分析、各专业教学执行计划的执行与完成、听课记录的收集、学生评教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各教研室和教学单位的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教学工作安排、各种教学文件和档案的归档情况等。
第九条 教学检查采取学生问卷调查、调阅材料、实地查看、随机听课、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总结与整改
第十条 学校、系(部)、教研室应针对每次检查情况及时写出报告,并分别向上一级领导小组提交教学工作检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内容、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在检查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学校教学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每次教学检查中发现并经核实的问题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部门或当事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定期检查的结果应通报全校,该结果应作为评估系(部)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各系(部)教学检查小组应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教师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学生意见大、教学质量差的教师,所在单位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配合学校其它教学管理文件运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