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件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文件 > 教学基本建设 > 正文
宁德师范学院“卓越应用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10-18 阅读人数:

(宁师院教〔2014〕27号 2014年6月3日)

为贯彻落实《宁德师范学院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宁师院〔2014〕21号)文件精神,根据学校已开展2011级、2012级“卓越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和“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两个计划”)的实施情况,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决定将“卓越应用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卓越计划”)纳入我校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为规范我校“卓越计划”的实施工作,特制定“卓越应用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卓越计划”是贯彻我校《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主动适应社会发展、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立足宁德,面向海西,通过实施“卓越计划”,为相关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同时,积极推进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的实施,调整我校的人才培养结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

第三条 通过“卓越计划”的培养,激发学生学习潜能与兴趣,提升学生专业素养,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专业管理能力与创新能力,同时尊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我校“卓越计划”主要适用于应用型本科专业。依据开展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卓越计划”可细化为“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卓越(金牌)导游培养计划”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卓越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工处、团委、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系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卓越人才培养的有关政策,审批、协调、检查、评价“卓越计划”的实施及效果。

第六条 各系成立实施“卓越计划”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系领导、专业教师和联合培养单位专家共同组成。指导小组负责审议卓越人才培养方案和对“卓越计划”的实施给予具体指导。

第七条 各系负责“卓越计划”的组织实施。各专业应制定“卓越计划”培养方案(含培养目标、选拔方式、培养计划、考核标准、管理办法、经费预算等),经所在系“卓越计划”工作指导小组审核,报校“卓越计划”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各系应为每个专业“卓越计划”班配备3-6人的导师团队(其中设团队负责人1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状况和学习生活情况,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心理辅导;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协助做好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四章 培养模式

第九条 我校“卓越计划”培养模式主要采取“选拔-培养-考核”或“全员培养-考核”的形式进行。各应用型本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培养模式。

第十条 采取“选拔-培养-考核”培养模式,培养方式按照“实+虚”(内+外)模式,经选拔入选“卓越计划”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基础上,参加“卓越计划”虚拟班学习,完成“卓越计划”培养方案的学习任务,培养期满后,对达到“卓越计划”培养目标及考核标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证书。“卓越计划”采取“全员培养-考核”的培养模式,培养方式则是先不进行选拔,而是对所有学生都按“卓越计划”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培养期满后,对达到“卓越计划”培养目标及考核标准的学生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十一条 “卓越计划”在第5-8学期实施,分校内培养和校外培养两个阶段。第5-6学期为“卓越计划”的校内培养阶段。本阶段是为了打好相关行业的知识基础,为联合培养单位培养做好准备。第7-8学期为“卓越计划”的校外培养阶段,学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培训、顶岗实习,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中小学等作为联合培养单位。联合培养单位必须满足具有一定规模与技术含量、管理科学规范、能长期接受顶岗实习或学生培训并可部分择优就业等条件,能够完成“卓越计划”中约定的为期一年的大学生培训和实践任务。申报“卓越计划”的专业要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和相应的培养体系并融入本专业“卓越计划”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学生的选拔、分流与考核

第十二条 采取“选拔-培养-考核”培养模式,每个专业“卓越计划”班的学生从原专业学生中择优选拔编入虚拟班,在第4学期末组织实施。遵循“学生自愿报名,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择优录取”的双向选择原则,从本专业中选拔20%左右富有进取心、学业优秀、动手能力强、并自愿参加“卓越计划”的学生进入“卓越计划”虚拟班学习。

第十三条 建立“因材施教、分流培养、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入选“卓越计划”的学生,在培养期间若自己不愿继续接受“卓越计划”的培养或不适应“卓越计划”的培养模式,可在第6学期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中止其“卓越计划”培养资格。对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不合格或在入选期内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入选资格。因自愿退出或取消入选资格学生后空出的名额,是否另选学生递补,由各实施“卓越计划”专业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各专业应对入选“卓越计划”班学习的学生统一建立学习档案,详细记载学习情况。同时,各专业应做好“卓越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档案材料(含文字、音像、数码电子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卓越计划”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培养计划,经考核合格,由学校统一颁发入选证书。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毕业时的综合成绩和学业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排名进入前20%。并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一)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参加公务员招聘考试取得面试资格;

(二)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取得复试资格;

(三)参加大学生职业(专业)技能竞赛获校级一等、地市级二等、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四)入选“大学生西部自愿者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或参加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自主创业等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五)获得校级以上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及校级一等以上奖学金;

(六)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非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取得二级甲等(含)以上成绩,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取得一级乙等(含)以上成绩;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500分(含)以上成绩;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取得合格(70分)(含)以上成绩;

(七)主持或参加(应为项目组前3名)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教改教研科研等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

(八)参加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取得高级(含相当)证书;

(九)在专业性报刊上发表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或作品1篇(件)以上(第一作者);

(十)与上述任务(条件)相当的荣誉、奖励、发明专利及教学科研成果。

第六章 政策支持与保障

第十六条 对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各系应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专业教师到联合培养单位指导学生实践或挂职锻炼。在联合培养单位学习阶段,联合培养单位指派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为学生授课、培训。兼职教师由我校颁发证书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授课或指导酬金。

第十七条 实施“卓越计划”的专业,所在专业系可按入选学生每生2000元或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20%乘以每生2000元的标准从系教学经费中开支“卓越计划”实施的相关费用,经费使用范围参照我校已实施的“卓越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或“拔尖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我校“卓越计划”列入校级教学改革重大项目。各专业“卓越计划”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视同校级教学改革重大项目负责人及成员。

第十九条 各专业“卓越计划”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在计划实施期间分别按每学年200小时和每学年100小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2013级本科专业开始实施。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解释。